
好吧,这回咱就卯足了劲干吧!功夫不负有心人,也是在 09 年,这家企业借壳成功了!正当我沉浸在‘功成名就’的小幸福中,老板找我谈话:‘XXX,你还年轻,先求利吧,以后再求名……’原来某位在我们借壳的过程中帮我们解决了一个很大的税务问题的公务员辞职了,在我踏入老板办公室的时候,任命他为新任董事会秘书的文件正被拿出老板的办公室。
有趣的地方正在于此,公司第一次公告的修正方案居然是:“股东大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高者的160%”彼时C转债正股股价为10.70元,如果按该方案计算,修正后的转股价应在18元左右。对应平价仍然只有可怜的58元,如此下修显得毫无诚意。但不久后,公司修改了该方案:
除此之外,“一是,民营银行是定位于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普惠群体,监管支持民营银行的发展;二是,此类智能存款的创新或是对利率双轨制逐渐统一的进一步尝试;三是,民营银行的此类产品体量较小,还不足以引起系统性风险。”杨慧敏告诉记者。(应采访人要求,林浩为化名)
否则我以后还怎么混呀!我的本意不是要去指责谁、数落谁,只是站在我自己的立场说些自己的经历而已,既然是‘吐槽’嘛,就要允许直抒胸臆、嬉笑怒骂!哈哈。我的吐槽原则是以实践背后的感悟、经验为主,具体的人、事都是次要的。所以只有赞扬的对象才点出其名,持其他立场的则一概避其名讳,以免给别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因为也许在别人看来,我说不定才是彻头彻尾的大混蛋呢!呵呵。
我们可以看出,该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持有人能行使回售权的时间长达4年半,在这期间只要遇到股价大幅下杀就可能触发回售条款。这种设置在今天看来是公司充满信心的表现,但无疑也增加了公司回售的风险。不合理之二: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形同虚设我们对其条款稍作简化:
如此,投资者将处于被动地位,其风险在于:1、收益率和债底保护相对较弱,甚至存在0.1%的票面利率;2、可能要承担更大份额的申购量,有一定的爆仓风险,且小公募EB品种往往流动性不佳,交易价值不高;如果选择高利率,发行人更倾向于按基本规模发行,虽然债底有保证,但流动性风险将增大。总之,这种发行条款几乎完全是站在发行人角度设计,颇有趁转债发行火热尽可能降低发行成本之意。